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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y*** 发言

发言时间:2026-08-25 09:02:46

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,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。他们分享亲历过程、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,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、核对和观点交锋。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,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。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,引用时保留发言者、时间和上下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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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言原文
所以我给Robert这段话做个简洁判断: * “王最终没收只有几百万”——不准确。 王的money judgment是$1.4b;具体资产金额是另一回事。 * “于建民不来美国,不能直接缺席审判定罪”——基本正确。 Rule 43支持这个方向。 * “所以必须另找一个人来背,否则GTV必须从郭final forfeiture去掉”——不成立。 * 真正有价值的问题是:每一个仍保留的GTV-related specific asset,政府能否单独证明它和郭本人现存有罪counts之间的forfeiture nexus。 我觉得你们现在不要再争“必须抓谁来背”了。直接把Supplemental POF里面每个GTV相关账户逐个拆开,问它对应郭哪个有罪count、对应什么资金链、法院有没有具体nexus finding。 这条比Robert现在这套“必须抓一个人”强得多,也更适合二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