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言原文
所以我给Robert这段话做个简洁判断: * “王最终没收只有几百万”——不准确。 王的money judgment是$1.4b;具体资产金额是另一回事。 * “于建民不来美国,不能直接缺席审判定罪”——基本正确。 Rule 43支持这个方向。 * “所以必须另找一个人来背,否则GTV必须从郭final forfeiture去掉”——不成立。 * 真正有价值的问题是:每一个仍保留的GTV-related specific asset,政府能否单独证明它和郭本人现存有罪counts之间的forfeiture nexus。 我觉得你们现在不要再争“必须抓谁来背”了。直接把Supplemental POF里面每个GTV相关账户逐个拆开,问它对应郭哪个有罪count、对应什么资金链、法院有没有具体nexus finding。 这条比Robert现在这套“必须抓一个人”强得多,也更适合二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