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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y*** 发言

发言时间:2026-08-23 03:59:03

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,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。他们分享亲历过程、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,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、核对和观点交锋。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,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。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,引用时保留发言者、时间和上下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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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言原文
可以。最通俗地说,群友这句话有一半说对了,一半说反了。 你先把它想成三个人在抢同一批财产: * 政府说:这些财产是刑事犯罪所得,我要没收。 * Luc说:这些财产属于破产财产,我要拿去破产分配。 * 第三方投资人说:等等,这里面有些钱本来就是我的。 858号文件做的事情,主要是确认: 政府确实可以没收720号初步没收令里列出来的那些财产。 但858并没有说: 政府现在必须立刻去Luc那里把东西强行搬走。 恰恰相反,858写得很清楚:政府有权去拿,但不是必须马上拿;什么时候拿、怎么拿,规则没有强制规定。法院甚至说,它自己也不能命令政府“你现在必须去Luc那里把资产拿回来”。 gov.uscourts.nysd.595325.858.0.pdf 所以群友说: “政府没有何时、怎样执行的裁量权。” 这一句是不对的。858正好说的是相反意思。 另外,858也确实说了: 如果第三方说“这些财产其实是我的”,要通过 §853(n)附属程序解决。 也就是说,政府先说“这些资产可以没收”,不等于第三方产权已经被消灭。第三方还可以出来证明: “虽然法院说这笔资产和郭的犯罪有关,但法律上我对其中某项财产有更优先的所有权。” 858明确说,这些第三方产权问题要另外处理,而且当时法院没有判断这些第三方谁输谁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