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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y*** 发言

发言时间:2026-08-19 11:22:22

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。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,不等同于法院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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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上下文

被回复发言:beg*** · 2026-08-19
Luc 花了一 两个亿美元的调查, 谁有知情权?
发言原文
不是“谁都天然有权看Luc全部调查底稿”,但这笔调查花的是破产estate的钱,Luc又是Chapter 11 trustee,所以至少有几类人对调查结果或相关信息具有很强的知情、监督或请求权。 最重要的是破产法院。11 U.S.C. §1106(a)(3)要求Chapter 11 trustee调查债务人的行为、资产、负债、财务状况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;§1106(a)(4)进一步要求他尽快向法院提交调查声明,包括发现的欺诈、不诚实、管理不当、违规以及estate可能拥有的诉因。 第二类是债权人委员会以及法院指定的其他实体。同一个§1106(a)(4)明确规定,调查statement的副本或摘要应传给creditors’ committee、equity committee、indenture trustee以及法院指定的其他实体。 第三类就是parties in interest,其中通常包括有合法利益的债权人。因为§1106把§704(a)(7)的义务带进Chapter 11 trustee职责;§704(a)(7)规定,除非法院另有命令,trustee应当向party in interest提供其所请求的有关estate及其administration的信息。 而且§704(a)(5)还有一句对你们现在的问题特别重要:如果有实际意义,trustee要审查proofs of claim,并对不适当的claim提出异议。 所以你刚才一直追问的“债权人登记到底查了什么”,不是一个无关问题。假如Luc团队确实花费巨额费用,对债权、资金流、alter ego、数百账户和大量交易进行了多年调查,那么债权人完全有理由问: 哪些proofs of claim被核验?哪些被认为真实?哪些被认为虚假、重复、夸大或不应allow?调查结果在哪里? 5739本身已经说明,Luc称自己的调查和诉讼很广,追回了超过1.7亿美元,而且继续调查其他资产。 5739.pdf 同时它明确承认,claims pool里包含多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债权,包括诽谤、性侵、judgment creditor以及与刑事案fraud类似或相同的claims。 5739.pdf 但这里必须区分“调查结论”与“全部底稿”。 债权人或party in interest有很强的理由要求关于estate administration的相关信息,不等于有权把Paul Hastings的每封律师邮件、访谈笔记、法律策略、work product、受保密令保护资料全部拿走。Attorney-client privilege、work-product doctrine、sealed/confidential material等仍可能限制披露。 所以,如果你问我最值得抓哪一条,我会抓 11 U.S.C. §1106(a)(4)。 因为它不是简单说“Luc可以调查”,而是同时说: investigate → file a statement of the investigation → 报告发现的fraud/dishonesty/misconduct等事实。 这就产生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: Luc这几年到底有没有提交过§1106(a)(4)意义上的investigation statement/report?如果提交了,在哪个docket?如果没有,法院是否曾通过order改变或限制这项义务? 这个问题我认为现在非常值得查。 而且如果真的存在这样一份正式调查报告,里面又涉及proofs of claim真实性、victim身份、资金流、ownership,那它对你们正在研究的刑事案和26-1853的意义可能非常大。因为下一步就可以核对: Luc正式报告给破产法院的事实 和 SDNY检方告诉陪审团/Torres的事实 到底是不是同一套。 这比问“Luc花了多少钱”本身更关键。钱只是说明调查规模;真正的核心是:调查依法应该产出了什么,谁收到过,刑事检方有没有收到。 如果你愿意,我下一步可以直接查 22-50073整个docket里有没有§1106(a)(4) investigation report / trustee report / investigation statement,以及Luc团队历年professional fee applications里到底把调查工作描述成了什么。这个我觉得很值得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