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言原文
Robert 这段话里,有一半是对的,有一半把两种“没收”混在了一起。 最先纠正一个关键点:王雁平的最终没收并不是“只有几百万”。 她在2024年5月认罪时,同意的是 $1.4 billion 的money judgment;司法部在她2025年1月量刑后也仍明确说,她“agreed to pay forfeiture in the amount of $1.4 billion”。 她另外确实同意没收若干specific property,其中包括Hamilton等账户里的具体资金,所以如果Robert说“她实际列出来属于她名下/权益的具体财产只有几百万或有限金额”,那可能是在说specific property,不是在说她的money judgment。 第二,Robert说: “如果不能把于建民引渡到美国,就得找至少一个能够被抓的人来背,不然最终没收令里就得去掉。” 这个法律逻辑不成立。 美国刑事没收不是说“某笔GTV钱必须再找一个能抓到、能审判的人来背,否则这笔财产就自动从郭的final forfeiture里删除”。真正的问题是: 政府能不能把这项specific property,依法连接到郭本人已经被判有罪的某一个count,或者连接到Count 3 money laundering所涉及的property。 2026年6月30日的Supplemental Preliminary Order就是这么写的:新增specific property被主张为Counts 1、2、4、7–11的proceeds,和/或Count 3涉及的property;对Count 3部分,郭与王在王的forfeiture judgment范围内存在joint-and-several liability。 所以政府不需要因为于建民不在美国,就“再抓个人”才能保住这项财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