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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y*** 发言

发言时间:2026-08-25 09:37:18

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。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,不等同于法院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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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言原文
720:郭当时的Money Judgment确实是13亿美元 2025年8月11日720写得非常明确: Government asserts $1,300,000,000 由两部分组成: ① 郭本人取得的Counts 1、2、4、7–11 proceeds; 加上: ② Count 3 money laundering涉及的property,郭与王在王的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范围内承担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。 然后Torres正式进入: approximately $1.3 billion Money Judgment 所以这里可以确定: 720 = 郭约13亿美元Money Judgment。 而且720同时列了一大批 Specific Property。 ⸻ 但截图里Robert说“王是14亿,在691里政府说王和郭合并处理,所以720变成13亿”——691并不支持这个因果关系 这是我认为现在最需要纠正他的地方。 691说的“合并处理”,指的是: 同一批Subject Properties的第三方产权petitions统一放进一个ancillary proceeding处理。 它不是说: 把王的money judgment + 郭的money judgment合并成一个共同总额。 这两个概念完全不同。 所以不能从691推出: “王14亿 → 与郭合并 → 郭720变13亿。” 691没有这么说。 ⸻ 那王的“14亿”和郭的“13亿”究竟是什么关系? 这个反而值得继续深挖。 720自己的语言已经给出了一部分答案: 郭的13亿里包含: Count 3 property involved in money laundering, 并且: 郭与王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,但仅限于王自己的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范围。 所以王的forfeiture judgment和郭的13亿确实存在重叠责任,尤其Count 3。 但是: 重叠责任 ≠ 两个人的金额简单相加。 也不是: 王14亿 + 郭13亿 = 政府可以收27亿。 政府对同一犯罪财产不能靠两个被告重复recover两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