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859里王雁平确实出现了,而且位置非常精确 这一点Robert和Qodty前面的讨论需要精细化。 859说Additional Specific Property有两种基础: (i) 郭本人取得的Counts 1、2、4、7–11犯罪所得; 以及: (ii) Count 3 money laundering涉及的property及其traceable property,在王雁平的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范围内,郭与王承担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。 所以王的作用确实存在。 但是不是: “王认了GTV,所以拿王来替郭背GTV。” 859原文不是这么写。 它写的是: 王与郭在Count 3 money-laundering property这一部分发生joint-and-several forfeiture关系。 这两个完全不同。 ⸻ 859还有一句对第三方特别重要 第7段明确说: 只有等所有third-party interests adjudicated以后,法院才会针对Additional Specific Property进入Final Order of Forfeiture。 而且: 最终真正没收给美国的Specific Property,才用于冲抵Money Judgment。 这正好证明Robert强调的三个层次确实必须分开: Money Judgment ≈ 郭个人应承担的没收金额。
郭文贵案讨论 · 第 151 批
讨论时间跨度:2026-08-24 ~ 2026-08-25(UTC)
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。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,不等同于法院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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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reliminary Forfeiture of Specific Property 政府先主张具体资产可没收。 ↓ §853(n) Ancillary Proceedings 第三方出来证明: 这钱/资产其实有我的right/title/interest。 ↓ Final Order of Forfeiture 第三方产权处理完以后,剩下真正属于被告并依法可没收的部分才最终归美国。 ↓ Credit against Money Judgment 最终没收的Specific Property再去冲抵8.89亿美元。 所以“859写进去”绝对不等于“美国已经最终拥有全部这些钱”。 859第4–7段自己就明确保留了§853(n)。 ⸻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 859第1段写的是: “all of the Defendant’s right, title, and interest in the Additional Specific Property” 被没收。 它不是说: 整个账户里的所有钱,无论是谁的,都已经最终属于美国。 这就是为什么后面必须有§853(n)。 如果一个账户有第三方合法产权,理论上第三方就是来证明: 这一部分不是Defendant’s right, title and interest。 这个措辞对你们现在一直研究的第三方产权非常重要。 ⸻ 所以现在我们可以把整个结构画得很清楚 720(2025/8/11) 原Preliminary Order: ~$1.3B money judgment * 原Specific Property。 ↓ 858(2026/6/29) 重新处理money judgment: 减掉约$411m GTV → ~$889m。 ↓ 859(2026/6/30) 不是重新增加郭的money judgment。 而是: 追加5组Additional Specific Property 依据: Counts 1、2、4、7–11 * Count 3 laundering。 ↓ 第三方: §853(n) ↓ 最后: Final Order of Forfeiture ↓ 真正归美国的Specific Property: 冲抵$889m Money Judgment。 这一次Robert指出的核心区别,我认为应该接受。 但同样需要纠正群里另一种容易走偏的说法: 859不是“为了8.89亿不够,所以随便抓几个账户来填”。 859仍然要求这些Additional Specific Property本身具有法定没收基础——郭本人取得的有罪counts proceeds,或者Count 3涉及/可追溯的laundering property。 这恰恰是以后可以攻击859的地方:不是争“总数够不够”,而是逐个账户问政府有没有证明这个nexus。 而你刚上传的859原件已经让我们确认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: 859没有把郭已经无罪的GTV Counts 5/6作为新增Specific Property的没收基础。 所以以后再讨论“王认罪是不是替郭把GTV塞回859”,我们就可以直接拿859原文说:至少这份命令表面上不是这么干的。
王的money judgement 13亿 郭一开始也是这个数 这就是G集团涉案的整体金额
GTV的4亿被拿走,郭的money judgement 8.9亿
王是14亿,在691里,政府说王的没收和郭的没收合并处理,然后720里,就变成了13亿,少的那一亿,为何要去掉,对应投资项目的哪一部分,我没有看到有交待。
王案的没收forfeiture程序,是被暂停了的,具体文件记不得,大致意思是,要等郭案量刑后,再决定 是不是,郭量刑以后,对王案的money judgement,也应该发公告进行修正? [删节:隐私信息]
G集团的money judegment 14 forfeiture 13 差额的,应该就是几个污点证人,不起诉协议,覆盖的 也就是说,这几个人,闷了快1亿
这次你把 691和720原件一起给出来,非常有价值。我逐页核过以后,截图里Robert和Qodty其实各抓到了一部分,但有一个地方必须纠正:691并没有说“王是14亿、郭后来从14亿变13亿”。 691真正说的是另一件非常重要的事。 691:政府主动要求暂停王的第三方没收程序,等郭的没收令 2025年4月15日,政府告诉Torres:王雁平的 Dkt.329 Wang Forfeiture Order 已经产生了大量第三方产权申请——当时至少约 102份petitions。 政府然后明确要求: 暂停这些petitions的处理,直到法院对郭进入preliminary forfeiture order。 理由也写得非常清楚: 政府准备把这些 Subject Properties 也放进郭的preliminary forfeiture order; Trustee也声称对这些资产有interest; 等郭的没收令出来以后,把所有第三方产权争议放到一个ancillary proceeding里统一解决,避免同一资产出现两套互相冲突的裁判。 所以Qodty说: “王案的forfeiture程序被暂停,要等郭案量刑后再决定。” 方向基本对。 更精确是: 不是整个王案没收被暂停,而是王Dkt.329以后已经提交的第三方§853(n) petitions被政府请求stay,等郭的preliminary forfeiture order出来以后统一处理。 这非常重要。
720:郭当时的Money Judgment确实是13亿美元 2025年8月11日720写得非常明确: Government asserts $1,300,000,000 由两部分组成: ① 郭本人取得的Counts 1、2、4、7–11 proceeds; 加上: ② Count 3 money laundering涉及的property,郭与王在王的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范围内承担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。 然后Torres正式进入: approximately $1.3 billion Money Judgment 所以这里可以确定: 720 = 郭约13亿美元Money Judgment。 而且720同时列了一大批 Specific Property。 ⸻ 但截图里Robert说“王是14亿,在691里政府说王和郭合并处理,所以720变成13亿”——691并不支持这个因果关系 这是我认为现在最需要纠正他的地方。 691说的“合并处理”,指的是: 同一批Subject Properties的第三方产权petitions统一放进一个ancillary proceeding处理。 它不是说: 把王的money judgment + 郭的money judgment合并成一个共同总额。 这两个概念完全不同。 所以不能从691推出: “王14亿 → 与郭合并 → 郭720变13亿。” 691没有这么说。 ⸻ 那王的“14亿”和郭的“13亿”究竟是什么关系? 这个反而值得继续深挖。 720自己的语言已经给出了一部分答案: 郭的13亿里包含: Count 3 property involved in money laundering, 并且: 郭与王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,但仅限于王自己的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范围。 所以王的forfeiture judgment和郭的13亿确实存在重叠责任,尤其Count 3。 但是: 重叠责任 ≠ 两个人的金额简单相加。 也不是: 王14亿 + 郭13亿 = 政府可以收27亿。 政府对同一犯罪财产不能靠两个被告重复recover两遍。
应该不能这样说,金钱判决是多少,就对应着必须要没收这么多,只是看谁来背的问题,目前,就是看到郭背了8.89亿,王背了多少不知道,反正政府实际从它那里拿到手几百万,且王已经被量刑,所以就是王应该不会再去背gtv。
Qodty真正问的第二个问题更有意思 他说: 郭后来量刑以后,王的money judgment是不是也应该公告修正? 不能仅仅因为郭从13亿后来降到8.89亿,就自动要求王的money judgment同步降。 因为两人的forfeiture judgment法律基础并不完全相同。 郭后来858减掉约$411m GTV,核心是针对郭自己的money judgment重新计算。 王是通过自己的guilty plea / consent forfeiture进入另一套judgment。 所以必须检查: 王自己的forfeiture order究竟把GTV $411m放在哪一部分; 她的money judgment到底是多少; 哪些是Count 3 joint liability; 哪些是她自己单独承担; 858对郭作出的GTV deduction是否触发王那边任何credit/setoff。 不能仅凭郭858就说王必须自动修改。 ⸻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值得深挖的新问题 如果王的所谓14亿中包含: GTV $411m 而SEC已经通过disgorgement处理这$411m; 同时858又因为这个理由明确给郭扣掉$411m; 那么: 王的forfeiture judgment有没有也对同一$411m给予credit? 这才是截图里真正值得问的问题。 因为问题不再是: “郭无罪,所以王也要减。” 而是: 美国政府能不能在SEC已经取得/处理同一GTV $411m以后,又让Wang的criminal 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继续完整包含同一笔$411m而没有credit? 这涉及的是: double recovery / credit / satisfaction of forfeiture judgment 而不是郭的acquittal直接约束王。 这条我认为非常值得继续挖。 ⸻ 还有一个691里非常重要、与你们第三方维权直接相关的事实 691明确告诉Torres: 截至2025年4月,至少102个第三方已经对王Forfeiture Order里的大部分Subject Properties提出产权claim。 而且Trustee也告诉政府: 他也claim an interest in the Subject Properties。 所以早在2025年4月,政府就完全知道: 这些Specific Property存在大规模第三方ownership disputes。 然后政府自己要求: 先别判第三方; 等郭的POF出来; 再统一处理。 这对我们现在5739 Global Settlement那条线其实非常重要。
因为它证明政府自己曾经告诉Torres: 为什么必须统一ancillary proceeding? 因为要避免同一资产的第三方产权出现inconsistent rulings。 而现在5739又在Government和Trustee之间重新划分: Forfeiture Assets / Estate Assets。 这两段程序语言放在一起,很值得比较。 ⸻ 所以现在我给截图里的讨论做一个最终校准: Robert正确: 720郭Money Judgment = 约$1.3b。 Qodty正确: 王的第三方forfeiture petitions确实被要求等待郭的POF以后统一处理。 Robert需要修正: 691所谓“合并处理”不是把王和郭的money judgment合并,而是把同一批Specific Property的第三方产权争议合并到一个ancillary proceeding。 现在最值得追的新问题: 如果Wang的money judgment确实包含GTV $411m,而SEC已经实际取得/处理这部分资金,858又因此给Guo减掉$411m,那么Wang judgment有没有获得相应credit?如果没有,政府如何避免对同一GTV corpus重复计算/重复满足forfeiture judgment? 这条比“王14亿为什么郭变13亿”更精准。 而且你刚上传的691和720已经把“政府主动延迟第三方产权裁判,等待郭的POF统一处理”这个事实彻底钉死了。这个以后研究5739和第三方产权时,我认为会很有用。
Qodty这个问题,答案是:不一定,而且从691本身看,不能推出“郭量刑以后,法院必须重新公告并修正王的money judgment”。 691暂停的其实不是王雁平已经生效的 money judgment本身,而是王的没收令出来以后,第三方针对那些 Specific Property(列明具体财产) 提交的约102份§853(n)产权申请。政府明确要求等郭的preliminary forfeiture order出来,再把同一批争议资产放进一个ancillary proceeding统一处理;Torres最后批准的也是“Resolution of the third-party petitions … is STAYED”,不是“Wang’s 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 is stayed”。 所以程序结构其实是: 王的money judgment / preliminary forfeiture order已经存在 ↓ 第三方对王名下Specific Property提出产权申请 ↓ 691暂停这些第三方申请 ↓ 等郭的POF出来 ↓ 同一批Specific Property的第三方产权统一审理。 政府自己解释得很清楚:这么做是为了避免同一资产在王案和郭案两个ancillary proceedings里产生互相冲突的产权裁定。 gov.uscourts.nysd.595325.691.0.pdf 因此,郭后来量刑、郭的money judgment从约13亿调整到8.89亿,并不会自动触发“王的money judgment也必须按照同样比例修改”。 两个人的刑事责任、认罪/判决基础和没收依据并不完全相同。 720也进一步证明这一点。郭的13亿美元当时包含两部分:一部分是郭本人从Counts 1、2、4、7–11取得的proceeds;另一部分是Count 3 laundering property,其中郭与王在王自己的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范围内承担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。 gov.uscourts.nysd.595325.720.0.pdf 所以两人的money judgment存在部分重叠,但不是“王14亿就是郭13亿的母数,因此郭后来减少,王必须同步减少”。 不过,Qodty真正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后续问题: 如果王的money judgment中确实包含某笔后来已经由SEC取得、或者已经通过郭858获得credit的同一财产,那么王的judgment在“satisfaction / credit”层面是否也应该相应记账? 这和“重新判一个新的money judgment”是两回事。 例如如果同一笔$411m GTV corpus已经通过SEC disgorgement真正被政府取得并用于投资人Fair Fund,那么理论上应该研究: 美国政府有没有在王的forfeiture judgment中对已经实际recover的同一财产给予credit,避免同一笔财产被重复满足两次。 如果需要调整,通常更可能表现为: credit / satisfaction / amended forfeiture order 而不是重新向公众发布一次整个money judgment。 还有一个程序细节:互联网公告主要是为了Specific Property上的第三方产权。 720要求政府发布notice,并要求任何第三方针对Specific Property提交§853(n) petition;它不是让第三方挑战郭的money judgment金额。 gov.uscourts.nysd.595325.720.0.pdf 所以我会直接回复Qodty: 691暂停的是王案Specific Property的第三方产权程序,不是王的money judgment。因此郭量刑后,王的money judgment不会因为郭后来从13亿调整到8.89亿而自动重新公告或同步修改。真正应该查的是:王的money judgment里如果包含与郭、SEC已经实际追回的同一笔财产,政府有没有依法给王的judgment记credit,避免double recovery。这个才是值得核王329/488以及后续final forfeiture记录的问题。 而且720第9段还明确保留法院根据Rule 32.2“amend it as necessary”的管辖权,所以必要时是可以修改没收命令的,但“可以修改”不等于“郭一改,王就必须自动重发公告”。 gov.uscourts.nysd.595325.720.0.pdf
我认为下一步最值得直接把王的Dkt.329、488以及之后有没有Final Order / amended order拿出来,对照她的money judgment到底有没有发生credit或调整。这样就能把Qodty这个问题彻底答死。
王的329和488你们有吗
329是认罪后量刑前的同意没收令,不知道具体用什么名称准确,它是一个由王,政府,法院签字的一个协定这类东西,488内容几乎完全一样,是对王量刑后,对329再进行了一次确认。这个协定里,王同意对政府没收14亿不提出挑战,同时愿意就14亿金钱判决于郭和于承担连带责任。用词不一定准确,大意是这样。
488
收到。你上传的是 Dkt. 329 和 Dkt. 489。这两份PDF看起来是扫描件,系统目前只能读出页码,正文没有解析出来,所以我现在不会假装已经从原件里读到了“王的money judgment到底多少、后来有没有credit”。 不过,结合刚才已经能完整读取的 691 + 720,Qodty那个问题有一部分已经可以确定: 691暂停的绝对不是王的money judgment。 法院原话是: “Resolution of the third-party petitions … is STAYED pending entry of a preliminary forfeiture order as to Defendant Miles Guo.” 也就是暂停王Dkt.329之后的第三方产权petitions,等待郭的POF,然后统一做ancillary proceeding。 gov.uscourts.nysd.595325.691.0.pdf 政府还明确解释,目的是把王、郭涉及的同一批Subject Properties放到一个第三方产权程序里处理,避免两个ancillary proceedings产生冲突裁定。 gov.uscourts.nysd.595325.691.0.pdf 因此: “郭后来8.89亿,所以王的money judgment必须重新公告”——从691推不出来。 但现在真正值得用你刚上传的329和489查的是另一个问题: 王自己的money judgment到底是多少、由哪些犯罪所得组成;Dkt.489有没有把329变成final/amended order;SEC已经处理的GTV $411m有没有在王的judgment中得到credit或satisfaction。 如果329/489证明王那边仍然完整保留包含GTV的金额,而政府又已经实际通过SEC取得了同一GTV corpus,那么Qodty的问题就会升级成一个更好的问题: 不是“王为什么没有重新公告”,而是“同一GTV财产已经通过SEC recovery以后,王的criminal forfeiture judgment是否应当获得相应credit,从而防止政府对同一财产double recovery?” 这个问题比“公告没有重新发”重要得多。 而且720已经明确告诉我们,郭与王之间只有Count 3那部分是按王的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范围承担joint-and-several liability;郭自己的13亿还包括他个人取得的其他有罪counts proceeds。 gov.uscourts.nysd.595325.720.0.pdf 所以王的金额和郭的金额从来就不能简单同步加减。 你这两份329/489我会按这个目标继续核:王的money judgment → GTV是否包含 → specific property → 后续final/amendment → 有没有credit。 只要把这一链钉死,就能准确回答Qodty,而不是再靠“14亿、13亿、8.89亿”几个数字猜关系。
如果合并处理的仅仅是民事附属程序合并。那王自己同意就14亿与郭和于承担连带责任,也就是还有5.11亿要找人来背,不然王跟空气承担连带责任,或者那5.11会被去掉。
去掉4.11亿有解释,那另外去掉的一个亿,就这么稀里糊涂的,大家都当看不见?
[删节:隐私信息] 488
难不成把Kyle Bass捞进来,背GTV 南区怕没这个胆
副手同意没收14亿,也同意就这么多于其它被告共同承担责任,结果boss那里就少了一亿,那王艳平同意得也太草率了,宁愿多,不愿少,真它🐴是一名坚定的共产党员。
她同意多少,照着后续原本流程,破产案luc债权人,300骨干,就能拿多少 对青藤来说,这不是英雄,这是啥
所以现在可以给Robert一个非常准确的回复: 你说“连带责任不能跟空气承担”这个问题值得研究,但488原文不支持14亿减郭8.89亿等于5.11亿必须另找人背。王的14亿由两部分组成:她本人取得的Count One proceeds,以及Count Two laundering property;只有后者才与郭joint and several,而且限定为“to the extent a 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 is entered against Guo”。王自己的独立责任即使没有郭,也仍然存在,而且488第11项明确允许政府用王自己的substitute assets追未清偿余额。真正值得研究的是:858把郭从13亿降到8.89亿以后,488中与郭挂钩的joint-and-several部分是否应同步缩小,以及王14亿中Count One和Count Two各自到底是多少。 现在最关键的缺口已经非常明确了:找到政府或王的plea/sentencing材料里对这14亿美元的分项计算。 只要找到: Count One = X Count Two = Y 我们就能真正算出Robert所谓“剩余5.11亿”的理论到底有没有任何数学和法律基础。
不要总是假设政府和法院是对的,可能这就是它们太草率,然后被陪审团的gtv无罪给弄得圆起来很困难。既然郭是boss,理论上,不找其它boss,那王都量刑了,对其个人的金钱判决和资产没收在程序上已经在量刑前作出,我们没去仔细翻这部分记录而已,但比较确定的是没有说要对王没收那5.11,所以那5..11亿要么再抓一个boss 来背,要么整个犯罪集团的金钱犯罪责任就得减去这5.11亿。
意思就是,G集团的money judegment,随着郭的量刑,是不是要从14亿变成8.9亿
既然郭是大boss,虽然之前二boss王,认了14亿,现在是不是要修正
我继续往下挖以后,现在出现了一个比“5.11亿找谁背”更硬的新点:王雁平自己的量刑材料,其实已经在2024年就主动攻击过“14亿美元”这个数字的可靠性。 王的 2024年10月4日 sentencing submission(Dkt.469) 明确写:她认罪时同意的是“approximately $1.4 billion”的criminal forfeiture,但在她认罪之后,政府自己的trial expert根据GX Z-26只统计出约$1.3 billion进入GTV、Farm Loans、G Clubs和Himalaya Exchange。 换句话说,王自己的律师在量刑前就已经指出:14亿与政府后来庭审证据的13亿存在约1亿美元差额。 这个非常重要,因为它证明Robert说的“政府前面可能算得草率,后来数字越来越难圆”不是纯猜测。至少王自己的律师早就正式指出: Plea forfeiture ≈ $1.4B Government trial evidence ≈ $1.3B 而不是到了郭858以后我们才发现数字不同。 然后郭这里又发生第二次变化。858明确记载,政府原来把$1.3B描述为G Enterprise几个项目收到的资金,包括 Farm、GTV、G Clubs、HEX;Torres后来接受郭的异议,从$1.3B里再扣掉 $411M GTV,最终变成 $889M。 所以现在真正形成的是一条三级数字坍缩链: 王认罪:约$1.4B ↓ 政府庭审证据:约$1.3B ↓ 郭858:$889M 这三个数字现在必须逐层解释。 第一处约1亿美元差额,已经有人正式质疑过 这点以前我们没有抓住。 王的律师不是说“14亿和13亿差不多,无所谓”,而是拿这个差异去支持她的量刑立场。 所以现在应该追: 14亿最初到底怎样算出来? 有没有某个项目后来从GX Z-26删除? 有没有重复计算? 有没有包含未进入郭trial proof的资金? 有没有把gross inflows、transfers、laundering property和victim losses混在一起? 这约1亿不能凭空消失。 第二次$411M下降则比较清楚:GTV 858给出的解释明确很多: 政府的$1.3B包括GTV,而郭GTV实体Counts 5/6无罪;同时GTV entities已经向SEC disgorge约$411M。因此Torres最终从郭的$1.3B money judgment中扣掉$411M,剩$889M。 所以Robert有一点现在确实更值得重视: 如果王的$1.4B也是按照整个G Enterprise/GTV等项目构建,而郭这里后来因为GTV发生重大调整,那么王的$1.4B为什么始终保持不动? 但答案仍然不能直接写成: “因为还剩5.11亿,所以必须抓另一个boss。” 因为王488已经告诉我们,她自己有独立的Count One proceeds liability。
真正的问题是: 王的$1.4B里究竟有多少GTV? 如果其中真的包含完整的$411M GTV,那就出现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: 为什么SEC已经disgorge这$411M以后,郭得到credit,而王的outstanding money judgment表面上仍然是$1.4B? 这不是郭的无罪自动保护王,而是同一财产被政府实际回收后,是否应当credit against another forfeiture judgment的问题。 而且王的488反而让这个问题更尖锐 你刚发的488第13–14页明确规定: 最终没收的Specific Property要用于满足王的Money Judgment; 并且政府可以根据§853(p)继续追王的substitute assets,直到她的uncollected amount得到满足。 这里的关键词是: uncollected amount 也就是说,王14亿并不是一个政府永远可以不管已经追回多少而保持不变的“口号数字”。执行过程中必然应该存在: 原Money Judgment − 已经实际用于satisfaction的财产 = outstanding/uncollected balance 因此,如果SEC GTV disgorgement在法律上属于可以credit给王的同一犯罪财产,那么她的outstanding balance理论上就应该反映出来。 这才是最值得查的地方。 ⸻ 还有一个我现在认为特别值得Robert继续追的点: DOJ在2025年1月王量刑以后仍然公开宣布: Wang “agreed to pay forfeiture in the amount of $1.4 billion.” 而到了2026年郭量刑后,DOJ公开宣布郭: ordered to forfeit $889 million。 所以至少在政府对外口径上: Wang = $1.4B Guo = $889M 至今看不出政府公开把王的数字同步修正。 这不自动证明违法,但已经足以让我们问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: 政府现在认为Wang未清偿的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余额到底是多少? 不是问历史上“329/488写了多少”,而是问: 今天还欠多少?已经credit多少? 如果答案仍然是完整14亿,那么政府必须解释: * 已经列入王488里的数亿美元Specific Property为什么没有减少outstanding balance; * GTV/SEC disgorgement是否credit; * Guo与Wang joint-and-several部分已经收回的财产如何避免double satisfaction; * $1.4B与GX Z-26 $1.3B最初那约$100M discrepancy是什么。 所以这条线现在升级了 我不会再把主要精力放在“找另一个boss”。 真正可能对26-1853更有价值的是: 政府的forfeiture accounting从王认罪开始就可能没有形成一套公开、自洽、逐项可核验的金额体系。 而且这个问题不是现在才有人提出。 王自己的律师在2024年就已经把1.4B vs 1.3B写进量刑材料。 然后: 郭720采用1.3B; 858又把它降到889M; 王的14B却表面保持原样。 这就值得继续沿着 Dkt.469 → plea agreement → GX Z-26 → Dkt.488 → Dkt.716 → Dkt.858 做一次真正的forfeiture accounting audit。 我目前认为,下一处最可能挖到硬东西的是 Dkt.469里王律师对14亿的完整论证。如果她律师已经把“14亿怎么来的、为什么过高、政府trial expert为什么只有13亿”写得很具体,那会直接告诉我们最初那约1亿美元到底哪里出了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