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UBEITECH

roy*** 发言

发言时间:2026-08-25 10:43:14

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,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。他们分享亲历过程、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,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、核对和观点交锋。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,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。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,引用时保留发言者、时间和上下文。

MarkdownJSON在批次中查看位置↗TG↗FB
发言原文
继续往下挖,这一轮我觉得真正出现了一个比“5.11亿到底谁来背”更值得盯住的结构性问题: 王488、郭720,甚至郭后来858,都没有把“个人取得的犯罪所得”和“共同承担的洗钱财产”分别量化。 这很关键。 王329/488写的是: $1.4B = ① Count One中Wang personally obtained的proceeds + ② Count Two money laundering中property involved; 只有第②部分,王才与郭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,而且限定为“to the extent a 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 is entered against Guo”。 郭720采用完全类似的结构: $1.3B = ① 郭本人从Counts 1、2、4、7–11 personally obtained的proceeds + ② Count 3 laundering property; 只有第②部分与王joint and several。 gov.uscourts.nysd.595325.720.0.pdf 问题来了: 两份命令都只给总数,没有告诉我们①是多少、②是多少。 这意味着从法院命令表面上,竟然无法算出: 王与郭真正“共同承担”的那一笔到底是多少钱。 这点非常重要,因为Robert一直拿: 14亿 − 8.89亿 = 5.11亿 来算。 现在可以更明确地说:这个算式不成立;但它暴露出的“法院没有把共同部分单独算出来”这个问题反而是真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