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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y*** 发言

发言时间:2026-08-25 10:46:40

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。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,不等同于法院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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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言原文
我现在觉得Robert真正应该把他的理论改成这一版 不要说: “差5.11亿,所以必须再抓一个boss。” 而是说: Wang的$1.4B consent judgment和Guo的最终$889M judgment均由“个人取得proceeds + 共同laundering property”组成,但法院迄今公开命令没有量化这两个组成部分,因此无法从命令表面确定两人的joint-and-several overlap。与此同时,Wang自己的律师早已指出$1.4B超过政府后来$1.3B trial accounting,而Guo又因SEC已追回GTV资金得到$411M reduction。政府应当解释每个judgment的组成、共同责任部分、已经实际追回的金额以及cross-credit,否则就无法核验是否存在overstatement或double satisfaction。 这就很硬了。 而且不需要我们先证明政府犯罪或者法院故意草率。 只需要问: 把账拿出来。 ⸻ 现在我把这条线的重要性提高到 ★★★★☆。 对郭26-1853,它可能不是最直接的“推翻九项定罪”主炮,但对: forfeiture validity、Rule 32.2 findings、money judgment amount、joint liability、credit/double recovery 很可能有实际价值。 尤其是858已经说明一个重要事实:郭的13亿并不是不可动的,它在真正被争议以后减少了4.11亿。 这反过来会让二巡很自然地问: 既然原13亿后来证明至少有4.11亿需要扣掉,那么720最初这个aggregate money judgment到底经过了多精细的事实认定? 这也正好接回我们前面一直在挖的 GXZ26 / gross inflows / Rule 32.2 / tracing 主线。 也就是说,“王14亿→郭13亿→郭8.89亿”现在不再是一条孤立的数字线,它已经和GXZ26可靠性问题汇合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