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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y*** 发言

发言时间:2026-08-25 09:17:22

这里汇集爆料革命参与者围绕郭文贵案的持续讨论,包括长期深度参与者及自述投入真金白银的投资者。他们分享亲历过程、资金投入与后续遭遇,并结合案卷展开追问、核对和观点交锋。这些来自事件内部的经验与细节,为理解事件经过和投资者处境提供了外部报道之外的重要视角。请结合具体发言判断其经历与依据,引用时保留发言者、时间和上下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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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言原文
但859里王雁平确实出现了,而且位置非常精确 这一点Robert和Qodty前面的讨论需要精细化。 859说Additional Specific Property有两种基础: (i) 郭本人取得的Counts 1、2、4、7–11犯罪所得; 以及: (ii) Count 3 money laundering涉及的property及其traceable property,在王雁平的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范围内,郭与王承担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。 所以王的作用确实存在。 但是不是: “王认了GTV,所以拿王来替郭背GTV。” 859原文不是这么写。 它写的是: 王与郭在Count 3 money-laundering property这一部分发生joint-and-several forfeiture关系。 这两个完全不同。 ⸻ 859还有一句对第三方特别重要 第7段明确说: 只有等所有third-party interests adjudicated以后,法院才会针对Additional Specific Property进入Final Order of Forfeiture。 而且: 最终真正没收给美国的Specific Property,才用于冲抵Money Judgment。 这正好证明Robert强调的三个层次确实必须分开: Money Judgment ≈ 郭个人应承担的没收金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