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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y*** 发言

发言时间:2026-08-25 08:56:25

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。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,不等同于法院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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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言原文
所以Qodty真正应该追的,不是: “总涉案资金是不是还是14亿?” 而应该问一个更尖锐的问题: 858既然认定郭的GTV $411m不属于其$889m money judgment,那么那些仍留在郭Listed Property、以及后来新增的specific accounts中,究竟哪些资产曾被GXZ26归入GTV路径?对于这些财产,政府和法院具体依据哪个Guo conviction——Count 1/2/3/4还是7–11——证明它们仍然forfeitable?如果依据Wang的plea或Wang forfeiture,又如何满足对Guo本人right/title/interest以及Count 3 laundering-property nexus的要求? 这才是真正可能挖出问题的地方。 还有一个很关键的细节:6月30日新增的Supplemental POF本身没有说“因为Wang GTV认罪,所以这些就是GTV fraud proceeds”。 它写的是这些新增财产属于Guo的有罪Counts 1、2、4、7–11的proceeds,和/或Count 3 property involved in laundering。 所以现在不能把“Wang plea guilty”直接当成政府保留所有GTV账户的唯一解释。 我现在会把这条深挖成一张非常具体的表: 原720每个Listed Property → GXZ26里它属于GTV/Farm/GClub/HEX哪条流 → 858之后是否保留 → 6/30以后是否新增 → 政府主张对应哪个Count → 是否依赖Wang forfeiture/plea → 是否有Guo本人的proceeds或laundering nexus finding。 如果最后真出现: 一个账户在GXZ26里主要是GTV路径,郭GTV Counts 5/6无罪、$411m又从money judgment剔除,但法院仍然仅凭笼统“G Enterprise/Count 3”把整个账户没收,没有具体解释非GTV犯罪资金如何进入或郭的权利范围, 那就会比“总数是不是14亿”强得多,可能成为specific-property nexus / acquitted-GTV reuse的真正上诉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