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言原文
第一种,也是我最关注的:美国政府自己对“郭被PRC targeting”的情报评估。 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公开司法记录确认过Broidy等人秘密推动遣返郭,也知道美国政府后来处理过中国跨国镇压案件。假如CIA/FBI/State/NSC或其他机构曾经形成classified assessment,比如: PRC intelligence / MSS / MPS正在针对郭; 有人试图渗透NFSC/GTV; 有人试图制造指控或影响郭周围人员; 美国政府掌握具体行动方式和参与者; 那这类材料会直接碰到郭案里的intent、witness credibility、victim credibility和alternative explanation。 而且这正好解释为什么郭方从一开始就坚持:不能只让检方自己挑选什么秘密材料给法官,必须让辩护律师私下告诉法官应该去找什么。 ⸻ 第二种:美国政府过去与郭本人之间的接触。 这一点我现在觉得可能性不能忽视。 因为ECF 111的措辞不是仅仅要求“PRC targeting reports”,而是说存在一些由本案本身置于争议中的classified issues。 后来又出现: 2018年8月26日interaction录音被删5分钟; Witness-2过去亲自告诉郭的事情涉及classified information; 新律师2026年仍要求重新查看这批sealed材料。 如果这些节点属于同一条线,那很可能涉及: 郭过去和美国政府人员、情报人员、政府来源或与国家安全有关人物之间的接触。 但这一点目前仍然是推论,公开记录还不足以告诉我们到底是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