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言原文
继续往下挖,这一轮我觉得真正出现了一个比前面“14亿→13亿→8.89亿”更像二巡法律问题的连接点:Second Circuit 对“personally obtained proceeds”和joint-and-several forfeiture本身有非常明确的限制,而王488、郭720/858偏偏把不同法律性质的金额混在一个总数里,却没有公开量化各自组成。 先看王自己的Dkt.469。她律师已经正式指出:王认罪时同意约 $1.4B forfeiture,但郭庭审时政府专家只核算出约 $1.3B总流入到GTV、Farm Loans、G Clubs、HEX。律师明确说这约1亿美元差额会对王产生真实影响;还指出Je控制公司净流入约 $550M,郭family offices/family约 $100M,而王本人只是拿数十万美元级薪资,却可能最后面对巨额substitute-assets执行。 这已经把一个关键事实钉死: GXZ26的13亿是enterprise-level aggregate inflows;它不是“Wang personally obtained $1.3B”的证明。 而王488的法律文字却把她14亿中的第一部分定义成: Count One proceeds that Wang personally obtained 另一部分才是: Count Two money-laundering property,与Guo在一定范围内joint and several。 所以现在出现了一个非常实质的问题:14亿中到底有多少属于“Wang personally obtained”? ⸻ 更关键的是,Second Circuit自己的判例让这个问题不能随便糊过去。 2019年的 United States v. Tanner 里,二巡解释 Honeycutt:共同被告可以对同一笔犯罪所得承担没收责任,前提是每个人实际上都曾经取得/控制过那笔钱;不能因为只是共谋者,就让一个从未取得那笔钱的人替别人承担全部proceeds。二巡强调,如果两个共谋者都实际acquired full proceeds,则可以各自承担相应没收责任。 更重要的是,二巡2025年的 United States v. Elias 又把 Honeycutt 的逻辑明确扩展到 18 U.S.C. §981(a)(1)(C):对于“proceeds”型没收,被告不能因为别的共谋者拿到了钱,就自动被要求没收自己从未取得的那部分;法院必须关注这个被告自己到底“obtained/acquired”了什么。 这对郭720特别重要,因为720的第一部分正是依据: Counts 1、2、4、7–11的proceeds that Guo personally obtained 来组成money judgment。 gov.uscourts.nysd.595325.720.0.pdf 所以如果政府只是拿: GXZ26显示整个G Enterprise账户网络流入13亿 然后跳到: 郭personally obtained这13亿中的全部相关proceeds, 这个跳跃在二巡法下不是自动成立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