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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y*** 发言

发言时间:2026-08-24 20:07:12

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。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,不等同于法院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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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言原文
真正的问题是律师有没有获得客户授权这样做。 这也是为什么那份2023年原始representation agreement那么重要。 因为如果客户只授权: “追回我被冻结的HEX资产。” 律师可以不可以自行扩大为: “如果产权路线失败,我还授权你把我作为fraud victim申请remission?” 这就不能只靠程序便利来回答,而要回到律师—客户授权范围。 而且现在我们又能进一步锁定一个非常具体的数字变化: 2025年3月4日前后:6,537名签约客户。 减掉约: 117名终止代理。 理论上剩约: 6,420人。 可是一个月后的 ECF 676 又说自己代表 6,575人。 这并不自动说明造假,因为期间完全可能有新客户加入,也可能不同文件采用不同统计时间点和定义。 但是——这个数字一定值得逐份做表。 因为我们现在至少见过: 3,345 5,000+ 6,537 6,505 6,575 6,491 这么多个数字。 如果我要审查这套代理关系,我一定会要求回答: 每个数字对应什么时间? 是“注册过网站的人”? “签了representation agreement的人”? “HEX认证过HID的人”? “仍然有效的client”? “提交victim/remission form的人”? 还是“被列入sealed master roster的人”? 这些概念不能混。 这里还有一个特别值得你注意的东西。 ECF 612明确说,在6,537名签约客户中,只有约 3,539人已经由HEX认证并能够提供存款、HDO、HCN、赎回等数据。 也就是说: 律师声称代理6,500多人,不等于当时已经有6,500多份完整、经HEX验证的损失文件。 这对后来如果有人把“Geyer代表6,500名受害者”直接等同于: “法院/政府已经验证了6,500名郭文贵诈骗受害者” 是完全不同的事情。 至少从ECF 612看,当时经HEX认证的具体数据只是其中一部分。 而政府自己的 ECF 493 又明确规定,真正进入remission,还需要逐人证明: 具体经济损失、 损失与犯罪的直接因果关系、 没有参与犯罪、 没有从SEC等其他渠道重复获得补偿、 以及其他资格条件。 因此一个非常重要的文章问题可以写成: “6,500名Geyer客户”什么时候被公众叙事变成了“6,500名郭文贵诈骗受害者”? 因为从卷宗看,这两个数字不是天然等号。 还有一件特别有意思。 ECF 506里Geyer向政府发送的材料,附件里确实出现大量客户自己要求退出的邮件。 有人说: “I am not a victim of Miles Guo.” 有人明确终止Geyer代理; 还有人强调,自己当初给HID和授权,是为了追回HEX资金,而不是为了参加针对郭的victim claim。 而Geyer随后在ECF 612里又向法院说明,确实已经有约117人退出。 所以这里可以形成一个非常漂亮的内部验证链: 客户邮件: 我不是郭的victim,我撤销授权。 ↓ Geyer自己的法院文件: 约117名前客户已经终止attorney-client relationship,原因涉及“必须接受政府理论才能拿钱”的传言。 这比网上说“很多人都退出了”有力得多,因为两边都已经进入卷宗。 更值得注意的是,2025年3月27日ECF 514 → 4月4日ECF 612 → 4月7日ECF 643/676,短短十天里可以看到Geyer同时做三件事: 反对政府把remission变成迫使HEX客户接受检方理论的工具; 继续称HEX客户为“victimized by the U.S. Government”; 同时又建立可以让这些人进入restitution/remission的程序框架。 这就是我现在认为最值得写的地方: 不是简单的“Geyer反水”。 更准确的说法是: Geyer试图同时保留两个互相存在张力的法律身份: 第三方产权人——钱本来就是我的; 潜在remission claimant——如果政府坚持把钱当犯罪所得,我至少还要进入分配程序。 这本身未必违法。 但是如果客户最初只知道第一条,而不知道第二条,那么问题就从“诉讼策略”升级成了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