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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y*** 发言

发言时间:2026-08-24 20:04:49

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。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,不等同于法院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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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言原文
继续往下,ECF 612、643、676把这条线又往前推了一大步。现在已经可以更准确地说:Geyer并不是简单从“反政府”突然变成“帮政府认定受害者”,而是出现了一种更值得追问的双轨代理——一边坚持HEX客户的钱是政府错误扣押的第三方财产,一边又试图把同一批客户接入政府的 restitution/remission 程序。 2025年3月27日的 ECF 514 很关键。Geyer当时还在公开攻击政府的remission路线。他说,政府似乎在利用remission程序向HEX客户施压,把这些投资人逼进政府的案件叙事;甚至用了很重的措辞,说这种做法“borders on blackmail”。也就是说,到这个时间点,Geyer公开告诉法院的仍然是:我的客户不是因为承认自己是郭文贵诈骗受害者才来拿钱,政府不能要求他们接受检方理论作为返还资金的条件。 紧接着,2025年4月4日的 ECF 612 更有意思。Geyer说自己当时大约有 6,537名签署representation agreement的客户;其中大约3,539人的HEX账户数据已经获得认证。与此同时,他承认大约 117名前客户已经终止代理关系,原因正是社区里出现传言,说要想拿回钱就必须接受政府的“victim”理论。 这一百多人非常重要。 因为这不是别人后来替他们总结,而是Geyer自己向法院承认发生了客户退出潮,而且退出与“victim身份是否意味着必须接受政府指控”直接有关。 更值得注意的是,ECF 612里面Geyer依然把这6,537人的目标概括成: “仅仅寻求收回被美国政府扣押的投资资金。” 他还要求政府明确披露究竟扣了哪些账户、哪些HEX资金真正进入被扣押账户。 所以到 2025年4月4日,Geyer自己的正式立场仍然不是: “这6,500多人已经全部承认自己是郭文贵诈骗受害者。” 相反,更接近: “他们是HEX投资人,他们的钱被政府拿走了;无论你叫什么程序,都应该把钱还回来。” 然后 ECF 643,2025年4月7日,标题甚至直接写: RETURN OF HIMALAYA EXCHANGE DEPOSITORS VICTIMIZED BY THE U.S. GOVERNMENT 中文就是: “返还给遭美国政府侵害的HEX存款人。” 这个标题是Geyer自己提交的拟议命令。 这个证据很硬,因为就在同一时期,政府的 ECF 493 已经完全采用另一套定义: 政府说,remission是为了把最终没收的钱发给: “victims of the defendant’s crimes” 而且要求申请人证明自己的具体经济损失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,还要证明没有通过SEC等其他渠道得到重复补偿。 所以同一时期其实存在两个明显不同的叙事: DOJ: 这些钱最终要通过remission返还给郭案诈骗犯罪的受害者。 Geyer: 我的HEX客户是被美国政府错误扣押资金所伤害的投资人。 这两种身份并没有自动统一。 但接下来最微妙的地方出现了。 ECF 676,同样是2025年4月7日。 Geyer已经明确把自己代表的约 6,575名HEX investors 放进一个“combined petition”,同时寻求: restitution ancillary forfeiture remission 三种可能路线。 而且这份文件又继续坚持: HEX客户的钱应该作为其投资资金返还,他们是“innocent victims”,甚至主张若真有赔偿义务,应由美国财政资金承担,而不能拿无辜HEX投资人的钱去赔其他人。 所以这里才是文章里最值得画出来的那个“交叉点”: Geyer并没有正式放弃“第三方财产权”理论。 同时, 他又开始利用restitution/remission程序作为拿钱回来的备用路径。 问题于是变成: 一个客户可以当然同时主张这两种身份吗? 理论上,有些情况下可以提出alternative claims。 比如: 第一主张:这本来就是我的特定财产,依据§853(n)/Rule 41(g)还给我。 如果法院不接受:退一步,我至少作为crime victim参加remission。 法律诉讼里这种alternative pleading本身不一定有问题。